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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加计抵减: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,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,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% 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。
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: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,减按 15%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此外,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也可按 15% 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,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,同样适用 15% 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。
延长亏损结转年限: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,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,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,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,较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。
研发费用加计扣除: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% 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% 在税前摊销。
固定资产加速折旧: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、器具,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,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,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;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,按相关规定执行加速折旧政策。
技术转让所得减免: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,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,免征企业所得税;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,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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